发布时间:2025-10-17 11:25:10    次浏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大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设立金普新区和振兴东北重大政策举措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批复》,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可实行比例自律管理。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批复》,制定了《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管理政策操作细则》。按照操作细则的规定,在大连市辖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数额的2倍。外资企业根据自身“投注差”、净资产状况及已借入外债情况,可选择比例自律管理方式或选择按现行的“投注差”管理方式,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管理方式。选择“投注差”管理方式的外资企业可以重新选择比例自律管理方式,已选择比例自律管理方式的外资企业不能再选择“投注差”管理方式。大连市内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如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资房地产企业等仍按现行借用外债规定管理。